學生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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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市永順國小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壹、  依據:

1.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桃園縣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貳、  目的: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完善的學生申訴管道,保障學

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參、  辦法:

一、 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校長為當然主任委員,設置委員  九到十五人,任期一年,無給職。由校長遴聘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導師代表不得少於學校其他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織,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學生認為學校對其在校所為之懲罰或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及其受教之權利,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提出申訴。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代理提出申訴。

三、  校對學生所受的處罰及行政處分,要確實填寫在通知書(附表一)上。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向訓育組領取申訴書(附表二)。學校申評會對於逾越權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唯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五、 出席人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始得召開會議。申評會之決議應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六、申評會應附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附表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決議表決,及委員之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個人隱私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七、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照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議再議。申評書經校長核定後,應立即採行。

八、獎懲通知書、申訴書、申訴評議書(附表一、二、三)。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          處室主任:             校長:

桃園縣永順國小學生獎懲記錄通知書  永小獎懲字第       

班 級

學 生 姓 名

監 護 人 姓 名

監 護 人 簽 章

    

 

 

 

 

 

 

 

 

 

獎(懲)

 

     

 

 

 

 

 

 

 

 

 

※對於學校處理方式若有異議,收到通知書十日內可至訓育組領取申訴書,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桃園縣永順國小學生申訴書        小申訴字第      

班 級

學 生 姓 名

監 護 人 簽 章

通 知 書 字 號

    

 

 

     

永小獎懲字第    

 

申訴日期

                       

 

桃園縣永順國小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

 

學 生 姓 名

監 護 人 姓 名

申 訴 字 號

        

 

 

     

永小申訴字第     

事由

 

 

 

 

 

出 席 人 員

召集人:

記錄:

 

 

 

 

 

 

 

 

 

 

 

 

 

 

校 長 核 定

 

中華民國